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内容自审制度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规范网络产品及服务内容自审工作,公司专门开展自审制度建设,确保在向公众提供服务前,依法对拟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事先审核。公司专门设立内容管理部门,配备适应审核工作需要的人员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职责、标准、流程及责任追究等。

 

一、自审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内容管理部门,以副总经理为总负责人,负责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管理,负责拟上线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事先审核、相关产品报审报备及运营平台的日常巡查,保障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做到机构到位,责任到岗。

(一)总负责人 公司副总经理为内容自审管理工作总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企业自审管理工作的开展、自审报告的复核签字,对审核结果承担总责任。

(二)自审人员 公司配备三名取得《内容审核人员证书》的自审人员,其职责为:

1、掌握内容审核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知识;

2、独立表达审核意见;

3、参加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审核标准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司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以上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广东省文化厅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三、审核流程

审核人员应当在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审核过程中应当按照如下流程

1、事先审核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必须经过审核员审核,凡未经审核的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均不得直接在网站上发布。

2、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的内容审核工作由2名以上审核人员实施,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字后,报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字。

3、对网络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准确判断的,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

4、保存内容审核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年。

5、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站运行的产品及服务的内容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规内容的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重大问题向广东省文化厅报告。

 

四、未成年人保护条款

网站不采集、不存储、不处理任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未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数据。审核工作严格恪守《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规要求,严禁审核、传播、生成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内容,坚决抵制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信息,切实履行未成年人权益防护相关合规义务。

内容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之要求执行。如未能按照公司审核标准及审核流程进行审核,参照《审核人员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